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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创新:欢迎和保护破坏

2020年04月01日第2期
文| 朱里奥·费德里科 菲奥纳·莫顿 卡尔·夏皮罗

  *Giulio Federico, 欧盟竞争管理委员会首席经济学家团队的负责人;Fiona Scott Morton,耶鲁大学管理学院Theodore Nierenberg经济学讲席教授;Carl Shapiro,伯克利加州大学哈斯商学院教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解释为欧盟委员会的正式立场。作者感谢Mike Andrews、Richard Gilbert、Gregor Langus、Angel Lopez和 Scott Stern对本文初稿的评论。有关致谢、研究支持的来源以及作者重要财务关系的信息披露,请参见https://www.nber.org/chapters/c14261.ack。(因篇幅所限,本文省略了附录部分,特向作译者和读者致歉。有需要者可向《比较》编辑室索取:bijiao@citicpub.com。——编者注)

1.引言

  我们赞美市场颠覆者,那些改变现状、威胁在位企业,有时甚至改变整个行业的企业。熊彼特将这个过程称为“创造性破坏”。通过这个过程,具有破坏性的企业促进了经济增长,并将新技术与新商业实践和商业模式的好处带给消费者。

  我们关注的是反垄断政策对创新的影响,反垄断政策也被统称为竞争政策。(*1.竞争政策与促进创新的其他基本公共政策共同发挥作用,包括知识产权政策、政府对基础研究的资助、培养技能劳动力的政策以及维持健全金融体系的政策。我们的反垄断分析采用了这些政策。)竞争政策力求保护和促进充满活力的竞争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新创意转化为被实现的消费者利益。从根本上说,竞争促进了创新。关于生产率和增长的文献告诉我们,随着时间推移,创新是生活水平提高的主要动力,因此通过有效的竞争政策促进创新很可能对经济增长和福利都非常重要。

  大量的创新是由颠覆性企业驱动的。(*2.我们广泛地使用“颠覆”一词来表示挑战现状的大量活动。Gans(2016)提出了一个更具体的颠覆概念。这个概念是从当前市场领导者的角度出发的:“当成功的企业由于持续做出使它们成功的决定而失败之时。”)颠覆性企业不会使用与在位企业相同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它们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独特的价值主张,而不仅仅是更低的价格。以一种新的方式向顾客提供有吸引力的产品或服务,颠覆性企业可以在创造大量消费者剩余的同时,大量摧毁在位企业的利润。随着新产品的进入和旧产品的退出,以及新的商业方法和商业模式取代旧的商业方法和商业模式,产品和市场份额的剧烈波动代表了一个健康的竞争过程。如果这种竞争过程因合并或排他行为而减慢或有所偏向,创新就会减少,消费者就会受到损害。同样的竞争过程可促进最佳实践的发展和扩散,其中包括可称为减少X无效率(X-inefficiency)的那些实践。贸易和生产率方面的文献都令人信服地表明,企业的生产率水平差异显著,更激烈的竞争会将销售量重新分配给生产率更高的企业。如果销售量是可竞争的,就可促进最佳实践的扩散,传播到业绩更好的企业。竞争政策旨在保护竞争过程,通过这一过程,颠覆性企业可以挑战现状。竞争政策不关注其涉及的企业类型或创新类型。快速成长的初创企业肯定会造成破坏,优步和爱彼迎就是两个近来的突出例子。但是,大型老牌企业也可能造成破坏,尤其是当它们进攻邻近市场时。试想沃尔玛进入当地零售市场,微软的必应在搜索领域挑战谷歌,或者网飞(Netflix)制作自己的视频内容。

  相比之下,在位的成功企业在其核心市场中扮演的角色却存在严重的冲突。一方面,降低成本的流程创新对最大的企业最有价值,而且市场领导者经常投入大量资金引进新一代产品。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英特尔开发新一代技术,并建立新的晶圆厂生产微处理器;波音公司开发新一代大型商用飞机;威瑞森(Verizon)投资建设5G无线网络。事实上,正如熊彼特在75年前观察到的,在经历快速技术变革的许多行业中,最大的企业也是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创新者。考虑到研发的规模经济,尤其是在开发下一代产品或流程需要数亿美元投资和/或需要对当前技术拥有丰富经验的行业,这应该不足为奇。(*3.最大的企业往往是最成功的创新者,恰恰是因为创新使它们在市场上获得了强大的地位,所以企业规模和创新之间可能存在反向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一家在位的成功企业如果能从现状中获得巨额利润,就会有很强的激励维持这些利润,这就意味着要减缓或阻止破坏性的威胁。在位的成功企业也会发现投资颠覆性技术在组织上是非常困难的。(*4.这在组织行为学和经济学中是一个古老而有力的观点。例如参见Christensen(1997)和Bresnahan et al.(2012)。)竞争极大地增加了开发新技术的方法的多样性。

  我们在本文中强调,当市场领导者可以利用其竞争优势,同时面临来自传统竞争对手和颠覆性市场进入者的压力时,创新能得到最好的促进。企业究竟是市场领导者还是颠覆性市场进入者,则取决于环境:同一家企业可能在一个领域是市场领导者,在另一个领域是颠覆性的新贵。市场领导者可能面临来自同一市场的其他大企业、邻近行业的其他大企业或者颠覆性小企业的竞争压力。识别因果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不同的情况下,所有这些竞争的来源都是重要的。从历史上看,它们都受到过竞争政策的保护。

  我们要分析的中心主题是,如果一个市场领导者担心自己的领导地位会被颠覆性的竞争对手夺走,它就最有动力创新。(*5.Shapiro(2012,第364页)用“可竞争性”原则抓住了这一核心思想:“通过为客户提供更大的价值获得或保护有利可图的销售前景会刺激创新。”)如果明天的大部分销售量将被最具创新力的在位企业或者具有颠覆性的挑战者赢得,如果其他企业能够超越在位企业,那么即使支配型在位企业也会感到创新的压力。一旦人们正确理解了竞争过程的动态本质,就会发现更大的竞争,也即未来在销售量上的更大竞争会带来更多的创新。(*6.下面,我们将讨论并驳斥“更多的竞争可能导致更少的创新”这一相反的命题。这一概念以竞争与创新之间所谓的“倒U形”关系为名,在一些地方扎下了根,并在反垄断中遭到了滥用。)因此,竞争政策的关键作用是防止当前的市场领导者利用其市场势力,要么通过收购潜在的竞争对手,要么通过使用反竞争策略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消除破坏性威胁。

  第2节和第3节讨论了对可能损害创新的横向合并的处理。第4节讨论了对支配型在位企业的商业行为实施的反垄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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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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