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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

2014年08月19日第4期
吴敬琏

  根据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50条”),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中,首先应当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从一开始,新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就遇到了困难。

  推行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困难在于,业已退休的老年职工和即将退休的中年职工(他们分别被称为“老人”和“中人”)的账户中没有基金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出路在于由国家出资补偿对“老人”和“中人”养老金积累的隐性负债。经济学界和经济界人士在1993—1995年讨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时,就已提出了将现有国有资产“切一块”(①所谓“切一块”,是指在现有国有资产中拨出一部分来,用于归还政府对国有企业老职工养老金的隐性负债。在1993年拟定社会保障方案时,不少经济学家提出了这样的建议。见周小川、王林(1993):《社会保障:经济分析和体制建议》,载吴敬琏等:《建设市场经济的总体构想与方案设计》,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211—258页。)和由财政发行“认可债券”(②“认可债券”是智利政府在1981年养老金改革时发行的政府债券,用以偿还政府对那些退出政府养老金计划、加入新养老金计划的职工的隐性负债。)这两种补偿办法。但是,由于受到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官员的反对,补偿未能实现。于是就只有用从企业收取的“社会统筹”来借“新人”的钱养“老人”。为此,在1995年3月部署养老保险改革的全国性会议上,提出了两种可选的方案供各地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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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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